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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合理性的评审

2015-03-24 15:093980
中国橡胶机械网

1、评审的目的

评审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排除低于成本的投标者,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它包括直接费、措施费、间接费、规费和有关税金。

2、由谁评审

有效的评审(评估)是确定“合理低价”的前提,关键是解决好由谁评审和评审程序这一原则问题。在一般想象范围内,可以进行评审的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评审、政府部门直接评审或政府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招标人自行评审、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评审。

(1)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评审显然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时间和人员等条件是否可以保证,前面已经叙述了,工程造价的确定或界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是复杂与困难的,评审专家在短时间内要结合具体项目的建设条件、工程设计、工程量清单、价格信息等情况做出全面的评审是十分困难的,而简单的指标核算是难以达到评审的目的,因此,专家评审显然存在问题。

(2)政府部门的直接评审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行政原则,政府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同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与市场经济的通过竞争来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3)如果招标人具备评审能力和条件,招标人的自行评审应该讲是可行的方案。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招标人缺乏足够数量和专业水平的工程造价人员;另一方面,在众多项目中招标人也并非投资人,在没有有效的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招标人过分的权利集中会使招投标市场更加难以规范。

(4)造价咨询机构的评审显然从质量上是最可以信赖的,招标人既可以选择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单位完成此项工作,也可以选择另外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问题是在于该环节的增加会增加工程成本。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保证公平和合理哪里有以不增加成本、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办法呢?本人在其他的文章中(不限于低价中标的评标)曾多次提到增加清标的环节,其目的就是呼吁使经济标的评审真正落到实处。

3、评审程序

在我们能够解决由谁评审之后,我想还应在评审程序上做进一步的说明,从法律依据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我们提到的造价咨询单位的评审和清标仅解决了经济标中有关技术问题,但是它代替不了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因此,我认为可行的程序是,开标后首先由造价咨询单位对经济标进行全面的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在评标中请评标专家对有关错误和问题进行质疑,并做出决策。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中第十四条规定“开标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总价及其构成与预算造价相应项目进行对比,将偏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偏差情况书面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如何评审

在解决了由谁评审和评审程序这两个关键问题之后,评审的方法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我想评审人员要深入了解工程条件、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参考地方或行业有关计价定额的消耗量,以市场价格水平为基础,区分招标确定的不同合同类型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评审。既要全面掌握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单价及其构成的合理性,也要对其总体价格有客观的评价,最终以总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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