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据了解,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共5年。
2016年4月22日,商务部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5月20日,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向中国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其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低于目前的税率水平,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5月27日,商务部收到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申请,通知国内产业,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7月21日起,对原产于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此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