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上海自贸区取消27项外商限制
国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上海自贸区取消27项外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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