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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两部门调整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

2014-12-11 12:554700
中国橡胶机械网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对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作出调整。一是小幅上调成品油消费税。自2014年11月29日起,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每升提高0.12元,税额为1.1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每升提高0.14元,税额为0.9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二是取消部分产品的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目、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

目前我国约有1亿辆摩托车,250毫升以下小排量摩托车占85%左右,取消征收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每年减税将超10亿,重庆摩托车制造企业每年将减税近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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