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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规政策及标准对生产企业的影响

   2014-07-14 6730
核心提示: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与政策等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相关节能法律与政策对生产企业的影响,认为只有利用对本企业有利的条款,合理规避可能责任条款,才能将政策资源发挥最大作用。

1.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简称《节能法》)是我国节约能源的主干法,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出台了有关节能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要求及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节能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应的节能政策;国务院各部位、委员会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了部门节能规章和标准。本文从生产企业的角度,分析了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与政策对生产企业的影响。

2.节能法律

《节能法》共7章87条,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能源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法律责任等部分对用能单位提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用能单位应该或必须做到的部分;在节能技术进步及激励措施等部分提出了建议或鼓励采用的先进节能技术或理念,并在政策及资金方面给予支持或奖励。

2.1节能制度

节能的基础制度包括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鼓励、支持节能技术进步,开展宣传和教育等五方面。生产企业应该根据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以及中长期节能计划,根据当地政府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节能指标以及为达到指标所采取的措施。在产品选型、结构调整以及设备配置等方面要从节约能源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等角度综合考虑,尽量使用清洁型能源,扩大再生资源的使用比例,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发展循环产业,尽量采用先进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节约资源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管,监管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管内容是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节能法》具体规定了强制性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这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

2.2合理使用能源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

2.3相关法律

除了《节能法》对节能进行了系统、具体的规定外,《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条文也对节约能源做出了相关,使节约能源法律制度更加完备和完善。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例如,在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其配套专业材料、设备生产属于鼓励类,斜交轮胎及力车胎(手推车胎)项目为限制类,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材料的轮胎生产线则为淘汰类。

《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节能法》的交叉点在于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电力法》对节能有明确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补偿机制、鼓励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这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3.节能法规和规章

3.1节能法规

对生产企业有影响的国务院行政节能法规主要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该条例是在《节能法》和《建筑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民用建筑节能的基本法律制度。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主要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设施节能改造的活动;对新建建筑,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进行相应的设计、审查、监管、验收等程序;要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地方性节能法规的框架与《节能法》相似,只是立法背景、涵盖内容、适用的空间、时间及对人的效力范围有所不同,但是其中的节能管理制定更有针对性,合理使用能源的要求更具体,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步骤的更合理,激励措施更到位,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更容易履行。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规定,获得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00万元,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项奖励100万元,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励5万元,节能奖金从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安装日产20吨以上、日温升超过30℃的热水太阳能集热系统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可达150万元;《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节能技术达到省级先进水平的奖励50~100万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奖励100~200万元。符合要求的节能技改设备按照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50万元。

3.2节能规章

目前,节能规章分类较多、内容较广,其中与生产企业紧密相连的节能规章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地方节能监督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开展节能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要求配备能源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企业等处罚。

地方节能监察、监督办法都是依据《节能法》及当地节能形势而进行制定和实施的。一般的节能监察程序包括制定监察计划、实施节能监察、形成节能监察报告。被监察单位必须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配合节能监察,按要求整改;如果对节能监察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测;如果拒绝监察,轻则警告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对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都施行能耗预警调控制度,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警控制线。超出预警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可以对生产单位采取调控措施。

4.节能标准

节能国家标准包括通用节能标准、能耗限额类标准、合理用热标准及合理用电标准等。

4.1通用节能标准

建立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应遵循协调一致、全面配套、层次恰当、划分明确、开发扩展的原则。

生产企业一般采用综合能耗进行统计和比较。综合能耗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总和。为便于准确计算综合能耗,国家专门制定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并不断修订完善。综合能耗的分类及计算方法包括综合能耗、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等。

4.2能耗限额类标准

截至2010年6月,国家发布了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从新建项目的准入值、限额值、先进值3个层次对高耗能企业提出强制性要求。2007年山东省出台了50项高耗能产品限额标准,按照年限设定了2008年、2010年、2012年的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例如,《轮胎产品能耗限额》(山东省db37)规定,轮胎产品综合能耗限额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008年为1290kgce/t(千克标煤/吨橡胶),2010年为1135 kgce/t,2012年为1032 kgce/t,省内轮胎企业必须参照此限额标准,对本企业的能耗水平进行调整和控制。

4.3合理用热标准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是指导企业合理用热的综合标准,也是加强节能管理的重要依据。该标准包括:燃料燃烧的合理化,传热的合理化,减少传热引起的热损失,余热的回收利用,实行热能的综合利用与用能设备的合理配置等。

4.4合理用电标准

合理用电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供电的合理化,即合理选择供电电压及允许偏差、供电方式、变配电所位置、变压级数、导线截面、总线损率限值、日负荷率限值、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限制措施等。二是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合理化,即选择电动机类型、功率、调速方式、无功功率补偿、电气传动系统经济运行、监测与计量等。三是电能转换为热能的合理化,即电加热设备的效率、技术经济指标、电热元件和保温材料、工件热处理的工艺优化、余热回收利用等。四是电能转换为化学能的合理化,即电解槽、电镀槽的选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五是照明的合理化,即照明方式和灯具选择、照度标准限值、用电计量、控制方式的选择、建筑物的开窗面积及室内表面反射系数的要求等。

5.节能技术与政策

5.1节能技术

目前,对生产企业比较有帮助的有锅炉燃烧节能技术、保温蓄热技术、输配电系统节能技术、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新能源及边界能源利用技术等,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合的节能技术,在降低综合能耗的同时,减少能耗费用支出。

在燃烧节能技术方面,应加强锅炉运行调整,减少各项热损失,同时进行合理的节能改造,提高燃烧效率;保温工程的设计原则是保温后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的散热损失小于国家规定的"允许最大散热值";为减少输配电系统的损耗,应合理选择输电线路的材质和截面积,采用高压或超高压输电,减少变压级数,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实施经济调度,消除谐波危害;电机系统节能技术主要是根据电动机的工作特性、运行时存在的损耗、常用机械负载的特性等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生产企业可以使用的新能源主要是太阳能,经测算,每平方米平板太阳能集热器平均每个正常日照日产生的热量相当于2.78 KW.h电、0.36 m3天然气、0.86kg原煤(5000kcal/ kg)产生的热量;余热余压是最常见的边界能源,余热主要存在于锅炉高温烟气、锅炉连续和定期排污、冷凝水等,余压则主要存在于二次蒸汽、冷却水及部分压缩空气中。

5.2价格政策

生产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节能法》中的节能价格政策,真正达到节能增效的目的。目前常用的价格政策或方式有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以及节能电价制度等。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核心是将电力供应方和需求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资源规划,引导用户高峰时少用电,低谷时多用电,提高供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设备租赁型等四种类型,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用能状况,在热力系统、水泵变频调速、供电系统谐波治理、绿色照明等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尝试。

节能自愿协议是指为达到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政府与用能单位签订协议的一种节能管理活动。在协议执行期间,政府对已有的节能优惠政策优先考虑协议企业。

节能电价政策有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按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制度,其中比较适合轮胎行业的政策是峰谷分时电价和基本电费收取制度。如果生产企业将所有可以调整运行时间的设备和工序遵循"扩大谷段用电、控制平段用电、减少峰段用电、杜绝尖峰用电"的原则,则平均电价会明显下降。如果生产企业的用电负荷基本稳定在变压器容量的40%~68.2%之间,按需量计费比较经济;如果最大需量大于变压器容量的68.2%,则选择容量计费更为划算。

6.结语

任何法律、法规对所有的实施对象都是公平、一致的,生产企业首先应该对《节能法》以及相关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然后根据行业性质、政府要求、企业状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充分利用对本企业有利的条款,合理规避可能责任条款,才能将政策资源发挥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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