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朗盛德国及比利时进口锦纶6反倾销立案复审

   2016-08-04 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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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以下称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以下称朗盛比利时)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
据了解,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2016年4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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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0日,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其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低于目前的税率水平,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6年5月27日,商务部收到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产业,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7月21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税税率。
(来源中国橡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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