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媒报道,7月18日,锦湖韩亚集团董事长与锦湖实业公司(Kumho Industrial Co.)开会讨论“锦湖”商标使用相关事宜。
该报道称,锦湖实业要求青岛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向其支付商标的版权使用费,该笔费用按锦湖轮胎年销售额的0.5%计算,且必须连续支付12.5年。
与此同时,青岛双星必须保证在12.5年期间持续使用“锦湖”商标。
这与锦湖实业之前向锦湖主要债权人韩国产业银行提出的条件极为相似。
分析人士称,谈判结果目前还不明朗。
该报道同时指出,如果在9月23日前,青岛双星不能顺利收购锦湖轮胎,该公司之前与韩国产业银行签订的条款将全部作废,关于锦湖轮胎的投标程序将再次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