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台湾地区"橡胶技术经济部"规范查验局日前发布经标二字第10120006540号令,修订"施行查验轮胎产品查验工作规则"第二点,自2012年7月15日起收效。修订后内容如下:
监督查验方法:
(一)报验义务人向规范查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查验机关)请求报验时,应于报验请求书逐项填列同批报验所有产品的厂牌、产地及规范,报验义务人未依前述规则处理者,查验机关不受理其报验。
(二)同批报验产品系指同报验义务人及同货品分类号列。
(三)同报验义务人及同货品分类号列轮胎产品,接连报验3批施行逐批查验符合规则者,报验义务人随后报验同货品分类号列的产品,改为选用20%随机抽验的抽批查验方法查验;经报验20批以上无不合格纪录者,可选用10%随机抽验的抽批查验方法查验。
(四)逐批查验及抽批查验的抽中批,依下列规则处理取样查验:
1、同一报验请求书报验同一厂牌者:自不同项次随机抽样,十项次以下抽一项次,十一项次以上至二十项次抽二项次,二十一项次以上抽三项次,最多抽三项次。
2、同一报验请求书报验两种以上的厂牌者:每种厂牌随机抽一项次;报验两种厂牌且超过十一项次者,随机加抽一项次。
3、抽样项次以抽取产品数量最多的项次为准则。取样数量为两条,一条封存交报验义务人保管,一条供履行实验用。
(五)抽批查验的未抽中批,每批须查核"外观"及"查验规范规则的标明",并依下列规则处理:
1、查核准则:自不同项次随机抽样,十项次以下抽一项次,十一项次以上至二十项次抽二项次,二十一项次以上抽三项次,最多抽三项次。
2、查核数量:抽中的项次抽取一条样品。
(六)产品经查验不合格者,依下列规则处理:
1、报验义务人随后报验同货品分类号列的产品,选用逐批查验方法履行查验,并依第三款规则履行查验。
2、查验不合格的同货品分类号列、同厂牌及同产地产品,须接连三批选用逐批查验方法履行查验。
3、查验不合格的从头报验案子,取样规则按第四款处理;但经查验不合格项次的轮胎产品,经改善后从头报验属必抽中查验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