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近来对我国非公路用塑胶制品"双反"司法诉讼案做出重审判定,确定美反补贴批改法案的追溯适用并未违宪,要求美商务部对本案反补贴查询中的部分问题进行重新确定,美商务部须于60天内提交判定成果。
美商务部自2007年对华输美非公路用轮胎建议"双反"查询,涉案金额约3.4亿美元。2008年7月,美商务部就该案做出终裁,裁决我国应诉企业的反补贴税率为2.45%~14%,其他企业的反补贴税率为5.62%;我国应诉企业反倾销税率为0~19.15%,25家独自税率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9.48%,未应诉企业惩罚性反倾销税率为210.48%。
2007年以来,环绕对华征收反补贴税是否合理的问题,中美商务部和企业、美国际贸易法院,以及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间进行了多轮博弈。
在美国商务部决议征收"双反"税后,我国企业将其诉至美国际贸易法院。该法院别离于2009年9月、2010年8月及2010年10月做出三次有利于中方的判定,以为美商务部在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采用替代国办法同时征收"双反"税的做法不合理,要求中止对我国原告企业的反补贴税令。
此后,美国商务部及企业又将此案上诉至上诉法院。后者于2011年12月裁决,美商务部的反补贴查询缺少法令授权。2012年3月5日,美商务部和国内工业提出重审请求,并推进国会立法推翻该判定。同年3月13日,奥巴马正式签署"反补贴批改法案",授权美政府可对我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