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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或重审对华非公路用胎"双反"案

   2017-08-08 7750
核心提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近来对我国非公路用塑胶制品双反司法诉讼案做出重审判定,确定美反补贴批改法案的追溯适用并未违宪,要求美商务部对本案反补贴查询中的部分问题进行重新确定,美商务部须于60天内提交判定成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近来对我国非公路用塑胶制品"双反"司法诉讼案做出重审判定,确定美反补贴批改法案的追溯适用并未违宪,要求美商务部对本案反补贴查询中的部分问题进行重新确定,美商务部须于60天内提交判定成果。

美商务部自2007年对华输美非公路用轮胎建议"双反"查询,涉案金额约3.4亿美元。20087月,美商务部就该案做出终裁,裁决我国应诉企业的反补贴税率为2.45%~14%,其他企业的反补贴税率为5.62%;我国应诉企业反倾销税率为0~19.15%25家独自税率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9.48%,未应诉企业惩罚性反倾销税率为210.48%

2007年以来,环绕对华征收反补贴税是否合理的问题,中美商务部和企业、美国际贸易法院,以及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间进行了多轮博弈。

在美国商务部决议征收"双反"税后,我国企业将其诉至美国际贸易法院。该法院别离于20099月、20108月及201010月做出三次有利于中方的判定,以为美商务部在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采用替代国办法同时征收"双反"税的做法不合理,要求中止对我国原告企业的反补贴税令。

此后,美国商务部及企业又将此案上诉至上诉法院。后者于201112月裁决,美商务部的反补贴查询缺少法令授权。201235日,美商务部和国内工业提出重审请求,并推进国会立法推翻该判定。同年313日,奥巴马正式签署"反补贴批改法案",授权美政府可对我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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