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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2017-11-22 10530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正常秩序,促进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正常秩序,促进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实行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天然橡胶原产品实施的收购许可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公平交易、发展生产、维护安定”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批。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原则上每130公顷天然橡胶种植面积设立一个收购站(点)。

第五条 设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的,应当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向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一年期的临时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凭营业执照和收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现已设立的收购站(点)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收购许可证。

第九条 天然橡胶原产品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合同,建立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体制。

第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

第十一条 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许可范围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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