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翔宇窃密吃最高“罚单”
核心提示:针对商业秘密保护难问题,专家建议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针对商业秘密保护难问题,专家建议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生产技术对高精尖企业来说是“生命”,正是由于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也让一些同行业的企业垂涎,为了获得这些商业秘密,无所不用其极。近日,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翔宇”)就为自己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它此次窃密的对象是中化国际控股公司——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圣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西翔宇及三名自然人侵犯江苏圣奥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山西翔宇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图纸资料;三名自然人被同时判处相应刑期、罚金,其中主犯山西翔宇总工程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法律专家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由于其隐密性,无论发现还是追责都属不易,通过刑事诉讼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在国内非常少,山西翔宇的罚金是目前最高的,也为今后国内企业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龙头企业遭遇“窃密者”
江苏圣奥是我国橡胶防老剂生产的龙头企业,与优良的产品品质齐名的,还有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案发是从2011年山西翔宇的一次设备商业招标开始,因为在招标会上发生了一件蹊跷事,山西翔宇公司拿出了一套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的图纸,并要求设备供应商按照图纸进行设计。而在此之前,山西翔宇只是一家普通的橡胶助剂生产企业,并未在橡胶防老剂4020领域大规模开展业务。更奇怪的是,山西翔宇的图纸与江苏圣奥的装置图纸几乎如出一辙。“工艺有相似之处还说得过去,连图纸都一样就是赤裸裸的抄袭了。”发现了事件中的疑点,设备供应商也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向江苏圣奥反映了该情况,圣奥公司立即以山西翔宇侵犯其商业秘密向警方报案,并开展了公司内查。
迫于双重压力,“内鬼”终于浮出了水面。他就是江苏圣奥的员工张某。经查,山西翔宇2007年以来多次利诱张某窃取江苏圣奥RT培司和防老剂4020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其老厂设备改造及新厂生产装置的建设。截至2012年6月,山西翔宇新的RT培司和防老剂4020生产装置已建成投产,并在市场销售。据悉,采用收益法评估江苏圣奥涉案的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全套工艺技术在2012年4月21日的许可价值为20154万元。
法院认为,山西翔宇的上述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给江苏圣奥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山西翔宇侵犯其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罚金2000万元,主犯山西翔宇总工程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50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缘何难追责
圣奥此次诉讼涉及2个亿的标的,可能是同类案件中标的最大的。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黄武双认为,如此庞大的数据,只要计算方法正确、用以支持的证据合理,就是一个良好的裁判结果。尽管我国司法实践鲜见这么大赔偿额的商业秘密案件(民事或刑事),但现实中发生的商业秘密纠纷涉及这么大赔偿额的也不为奇。
但与版权、专利、商标案件相比,商业秘密案件数量相对很少,其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成本高、举证难。权利人(受害人)所涉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实施了何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多少损失等证据,受取证途径、执法环境、法律配套制度不力等诸多限制,权利人很难举证。
同时,案件审判过程需要借助于专家(专业机构)。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失金额的计算,均需要借助专家(专业机构)才能实现。“诸如秘密性由谁举证、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损失等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不同观点。”黄武双指出,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已经有了丰富的经验,我国正通过比较法研究方式逐步加以借鉴。
保护商业秘密有待创新
在黄武双教授看来,圣奥案件的意义在于:警示雇员要秉承诚实信用理念履行保密义务和不竞争义务。竞争对手要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但商业秘密保护总体而言难度较大。商业秘密是与专利并驾齐驱的两种保护方法,对社会整体技术的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甚至整体社会使用商业秘密作为保护手段的几率要远远大于专利。
因此,他呼吁我国要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执法措施和司法审判规则方面尽快进一步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尝试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这是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他建议通过“三审合一”审判方式、引入技术专家等具体措施,可以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除了在最高法院下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之外,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知识产权案件相对较多的省市尝试在高院下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应该是一个不错的设想和举措。
生产技术对高精尖企业来说是“生命”,正是由于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也让一些同行业的企业垂涎,为了获得这些商业秘密,无所不用其极。近日,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翔宇”)就为自己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它此次窃密的对象是中化国际控股公司——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圣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西翔宇及三名自然人侵犯江苏圣奥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山西翔宇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图纸资料;三名自然人被同时判处相应刑期、罚金,其中主犯山西翔宇总工程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法律专家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由于其隐密性,无论发现还是追责都属不易,通过刑事诉讼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在国内非常少,山西翔宇的罚金是目前最高的,也为今后国内企业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龙头企业遭遇“窃密者”
江苏圣奥是我国橡胶防老剂生产的龙头企业,与优良的产品品质齐名的,还有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案发是从2011年山西翔宇的一次设备商业招标开始,因为在招标会上发生了一件蹊跷事,山西翔宇公司拿出了一套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的图纸,并要求设备供应商按照图纸进行设计。而在此之前,山西翔宇只是一家普通的橡胶助剂生产企业,并未在橡胶防老剂4020领域大规模开展业务。更奇怪的是,山西翔宇的图纸与江苏圣奥的装置图纸几乎如出一辙。“工艺有相似之处还说得过去,连图纸都一样就是赤裸裸的抄袭了。”发现了事件中的疑点,设备供应商也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向江苏圣奥反映了该情况,圣奥公司立即以山西翔宇侵犯其商业秘密向警方报案,并开展了公司内查。
迫于双重压力,“内鬼”终于浮出了水面。他就是江苏圣奥的员工张某。经查,山西翔宇2007年以来多次利诱张某窃取江苏圣奥RT培司和防老剂4020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其老厂设备改造及新厂生产装置的建设。截至2012年6月,山西翔宇新的RT培司和防老剂4020生产装置已建成投产,并在市场销售。据悉,采用收益法评估江苏圣奥涉案的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全套工艺技术在2012年4月21日的许可价值为20154万元。
法院认为,山西翔宇的上述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给江苏圣奥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山西翔宇侵犯其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罚金2000万元,主犯山西翔宇总工程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50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缘何难追责
圣奥此次诉讼涉及2个亿的标的,可能是同类案件中标的最大的。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黄武双认为,如此庞大的数据,只要计算方法正确、用以支持的证据合理,就是一个良好的裁判结果。尽管我国司法实践鲜见这么大赔偿额的商业秘密案件(民事或刑事),但现实中发生的商业秘密纠纷涉及这么大赔偿额的也不为奇。
但与版权、专利、商标案件相比,商业秘密案件数量相对很少,其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成本高、举证难。权利人(受害人)所涉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实施了何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多少损失等证据,受取证途径、执法环境、法律配套制度不力等诸多限制,权利人很难举证。
同时,案件审判过程需要借助于专家(专业机构)。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失金额的计算,均需要借助专家(专业机构)才能实现。“诸如秘密性由谁举证、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损失等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不同观点。”黄武双指出,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已经有了丰富的经验,我国正通过比较法研究方式逐步加以借鉴。
保护商业秘密有待创新
在黄武双教授看来,圣奥案件的意义在于:警示雇员要秉承诚实信用理念履行保密义务和不竞争义务。竞争对手要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但商业秘密保护总体而言难度较大。商业秘密是与专利并驾齐驱的两种保护方法,对社会整体技术的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甚至整体社会使用商业秘密作为保护手段的几率要远远大于专利。
因此,他呼吁我国要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执法措施和司法审判规则方面尽快进一步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尝试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这是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他建议通过“三审合一”审判方式、引入技术专家等具体措施,可以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除了在最高法院下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之外,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知识产权案件相对较多的省市尝试在高院下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应该是一个不错的设想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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