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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体制,理顺关系。要切实将各区分中心和招标办分离,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同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建立健全综合性招投标中心,以及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代建模式,从体制上治理和防范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行为。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要针对典型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评委管理、评委抽取通知方式、标底制作管理、市场准入、信息管理和中介代理机构管理等问题,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对现有招投标制度进行清理,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及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和明确的,要尽快细化和明确。当前特别要研究探索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资格预审制度,以限制和规范招标人的资格预审行为;二是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可让建设单位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招标人或承包人;三是废标制度,明确规定除可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四是合理低价中标制度,明确原则上由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五是差额履约担保制度,规定中标人必须提交中标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三)强化监督,严查典型。一是要加强对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督促其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确保工程交易公正、有序进行。二是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人员的监督,不断提高其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工程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化。三是要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发现的围标、串标和借资质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曝光的要曝光。同时在企业的信誉制度、准入制度、清退制度上研究探索,增加投标企业违规违法的成本,使投标单位不能违规,不敢违规。四是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完善招投标管理方面的公开办事制度、举报投诉有效处理机制等,对企业和群众等反映的问题进行快速处理,取信于民。五是要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和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党纪政纪。